公告修正101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、家庭財產一定金額與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、家庭財產一定金額及無扶養能力家庭財產一定金額。
依據 社會救助法第4條及第4條之1及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
一、101年度台灣省最低生活費公告金額定為新臺幣1萬244元;低收入戶動產限額每人以7萬5,000元為限,不動產限額每戶300萬元。申請人原符合100年度低收入戶,但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未增加,且每戶不動產總金額未超過低收入戶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1.5倍(450萬元)者,仍保有低收入戶資格,不受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。
二、中低收入戶審查標準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,每人每月不超過新臺幣1萬5,366元,動產限額每人以11萬2,500元為限,不動產限額每戶450萬元。申請人原符合100年度中低收入戶,但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未增加,且每戶不動產總金額未超過低收入戶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2倍(600萬元)者,仍保有中低收入戶資格,不受社會救助法第4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之限制。
三、「無扶養能力」動產及不動產限額為未超過上開低收入戶動產及不動產之限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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